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技能训练(以下简称军训)工作,保障军训任务的完成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、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》及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军事训练管理工作的通知》教体艺〔2017〕3号文件要求,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通过军训,掌握军事技能,增强国防观念、国家安全意识,加强组织性、纪律性,弘扬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,磨炼意志品质,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,培养艰苦奋斗、吃苦耐劳的作风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提高综合素质。
第三条 依据教育部、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《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建设标准》的通知(教体艺〔2019〕4号)要求,学生军训课为必修课,军训时间2-3周,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112学时。
第四条 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院统一安排的军训。
有严重生理缺陷、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,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,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训科目。
第五条 学生军训由学院人民武装部(以下简称武装部)、教务部、团委、后勤保障部、财资部等部门共同负责。
第六条 教务部负责把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纳入学院教育、教学计划,统筹安排,学生军训一般安排在新生入学后进行。
武装部负责联系、组织和落实学生军训的承训单位(承训军事教员)、制定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团委负责学生军训期间的文体活动组织及宣传报道,确保我军优良传统和红色基因在军训中赓续传承。
后勤保障部负责学生军训期间的医疗服务等后勤保障工作。
财资部负责学生军训经费保障工作。
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军训团。学生军训团,负责具体实施学生的军训计划。学生军事训练团按部队基本建制组建,设营、连。
第三章 训练计划的制定与实施
第八条 教务部、武装部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,以中国人民解放军“共同条令”即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》、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》、《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》为基准,在学生军训前制定详实的训练计划,训练计划根据训练科目的特点,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训练事故的要求和注意事项,并根据学生的身体反应及时调整训练强度。
第九条 军训计划除常规训练科目外,应将国防教育、器械常识、军兵种常识等内容纳入训练计划。
第十条 学生军事训练团依据训练计划按连进行军训。
第十一条 各连队配备一名指导员,连队指导员一般由辅导员(班主任)担任。指导员要全面掌握训练安全情况,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;要了解学生的身心特点,适时进行心理疏导。
第十二条 学生军训团要根据气候特点安排训练任务,在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(如高温、雷电、冰雹、暴雨、大风、雾霾和沙尘等)预报达到黄色预警以上时,应及时调整训练计划,直至停止露天训练,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。
第四章 军训成绩评定及纪律处分
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军训,不得无故缺席。
第十四条 军训成绩由承训单位(承训军事教官)给予成绩评定,包括队列动作、内务卫生、作风纪律、出勤等现实表现四部分;成绩评定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四个等级;军训成绩记入学籍档案。
第十五条 学生免训规定
(一)免训。有严重生理缺陷、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,经本人申请、学院同意后,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部分或全部军训科目。
(二)申请免训者,须在军训开始前办理免训手续。.
(三)免训手续的办理:本人提交《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免训申请表》,经卫生健康管理处诊断签注意见,辅导员、武装部批准后,报教务部备案。
第十六条 学生补训规定
(一)补训。因事因病缺勤超过本期军训总天数1/3的;军训考核成绩不及格的;军训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须参加补训。
(二)补训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前完成,补训学生有两次补训机会。
(三)补训工作由武装部会同教务部统一制定补训计划并实施。未按要求参加补训的学生或补训不及格的学生,军训成绩按不及格计。
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
学生在军训期间有违纪行为,武装部参照《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》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,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为不及格。
第五章 军训“优秀连队”、“优秀战士”的评选
(一)“优秀连队”荣誉称号:“先进连队”、“队列优胜连”、“作风纪律优胜连”、“内务优胜连”、“尖刀连”。
(二)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
1、 连队“政治合格,军事过硬,作风优良,纪律严明”;
2、 在连队建设、军事科目训练、作风纪律、内务卫生等项目训练中表现突出;
3、评选比例由军训团根据当年参训连队数量进行确定。
第十九条 “优秀战士”的评选
(一)评选比例
优秀战士按不超过本连队参训人数的10%进行评选。
(二)评选条件和标准:
1、参训目的明确、态度端正,积极参加军事训练;
2、认真学习军事理论知识,努力掌握军事基本技能,不怕苦、不怕累,严格训练、严格要求;
3、尊重承训军事教员和带队老师,服从命令、听从指挥、严守纪律、作风顽强;
4、团结友爱、关心集体、关心他人,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;
5、军事训练成绩为优秀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武装部和教务部共同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原《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实施办法》(晋电职院〔2017〕16号)同时废止。

